(2012)长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非、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非,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刘非。原告屈某某。法定代理人刘非。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全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正建,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非、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非、屈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非、屈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非、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承担330元,另33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