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诉刘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刘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明贵,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美,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成都市迅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