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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长军。委托代理人刘治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919号。法定代表人赵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军申诉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