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未怀顺与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未怀顺,又名未文希,男。被告郭爱青,男。被告郭爱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怀顺与被告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怀顺撤回对被告郭爱青、郭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未怀顺负担。审 判 长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