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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瑞海与孟俊芬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海,孟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海。被执行人孟俊芬。本院执行申请人王海瑞与被��行人孟俊芬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林审判员  刘向阳审判员  刘建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