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瑞海与孟俊芬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海,孟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海。被执行人孟俊芬。本院执行申请人王海瑞与被��行人孟俊芬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林审判员 刘向阳审判员 刘建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