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程普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宙,总经理。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诉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依原告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014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韩璐名下位于××房产各一共四套。现因案件已审理完毕,原告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已胜诉。故对上述担保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程普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许兰英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赵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