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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芦志芹与顾广霞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志芹,顾广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芦志芹。被告顾广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志芹与被告顾广霞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志芹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志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志芹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