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翟建亚与刘福顺、李少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建亚;刘福顺;李少红;于立兴;唐云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翟建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顺,农民。被告李少红,农民。被告于立兴,农民。被告唐云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亚与被告刘福顺、李少红、于立兴、唐云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亚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建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翟建亚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