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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翟建亚与刘福顺、李少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建亚;刘福顺;李少红;于立兴;唐云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翟建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顺,农民。被告李少红,农民。被告于立兴,农民。被告唐云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亚与被告刘福顺、李少红、于立兴、唐云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亚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建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翟建亚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