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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祥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孙洼乡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5日生大女儿刘××,1994年4月生次女,取名刘××。我与被告经常为家务发生争执,这些年来,我一直考虑有两个孩子,年龄大点就好了,但事与愿违,我与被告始终感情就不和,致使感情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都已成年,无抚养权争执。我没有婚前财产,与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翻盖旧房三间,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征得到庭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及理由?2、原、被告生育子女状况及如何抚养?3、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状况及如何分割?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孙洼乡政府登记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在我与被告两人互不说话,谁也不理谁,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现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交如下证据:我与被告结婚证一个。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9月5日生大女儿,取名刘××;后于1994年4月1日生二女儿,取名刘××。现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年。现在两个女儿都在上学,需要学费,我要求将今年收购的麦子卖的钱用于两个女儿的学费。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告称,我没有婚前个人财产。我与被告结婚后在原有宅基上翻盖了三间北房、三间南房、一间东房、还盖了一间车库,因为这是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我要求与被告平分。我与被告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孙洼乡政府登记结婚。于1990年9月5日生大女儿,取名刘××;于1994年4月生二女儿,取名刘××,均已达成人年龄。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的财产无法查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有两个女儿。夫妻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过口角,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