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仲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漠杨与西安文理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杨;西安文理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仲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杨,女。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法定代表人徐可为,系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张杨与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1)610-1号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杨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支付9600元,办理2005年9月至2009年11月、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9600元,执行费550元,本院已将该96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张杨。嗣后,被执行人西安文理学院又与申请执行人张杨就办理2005年9月至2009年11月、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64.69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2005年9月至2009年11月、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现被执行人已将9664.69元缴纳至本院,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仲执字第001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