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商业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利君置业有限公司),住西安汉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吴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超,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干事。被告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西安市解放路**文德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吴俊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文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西安,住西安市解放路**文德大厦iv>法定代表人吴俊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解,住西安市解放路**文德大厦吴俊红,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住西安市北大街,住西安市北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志辉,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商业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利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祝西安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