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程普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宙,总经理。保证人米楠,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5号楼30号。保证人马明俊,女,193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八路25号院1号楼24号。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米楠、马明俊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于2010年11月4日和2011年9月9日自愿以各自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和郑州市X房产为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郑州汀普莱斯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其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米楠、马明俊在保证责任范围内以各自担保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米楠、马明俊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之日起三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超冠科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2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铮审 判 员  赵 伟审 判 员  杨胜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