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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某与申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申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某甲,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某申请执行申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某甲在中国银行红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