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笪九春与任贤法、任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九春,任贤法,任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03号原告笪九春,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宣城市久春保洁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周潮涌,杭州市紫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斯宪征,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任贤法,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理人任某,身份证号码3301211928********,男,192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西山村*组**户。被告任某,男,192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笪九春诉被告任贤法、任某、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以下简称萧山骨伤科医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笪九春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的起诉。原告笪九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斯宪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又系被告任贤法的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笪九春诉称:2010年3月1日,笪九春与萧山骨伤科医院订立医院保洁合同1份,由笪九春为萧山骨伤科医院提供保洁服务,谢利平受笪九春聘请为该院保洁员。2011年1月1日凌晨1时左右,谢利平在该院工作时,受到任贤法暴力侵害后受伤。事后,经公安机关委托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证实任贤法患精神分裂症。2011年10月17日,谢利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笪九春赔偿谢利平各项损失35332.12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笪九春赔偿谢利平各项损失31200元;另因本案导致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共计13937.5元。任贤法是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人,任某作为任贤法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1、要求任贤法、任某赔偿笪九春因谢利平受伤而引起的损失31200元;2、任贤法、任某赔偿笪九春因本案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3937.5元。被告任贤法未作答辩。被告任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3月1日,笪九春作为宣城市久春保洁服务部业主与萧山骨伤科医院签订医院保洁合同1份,约定由宣城市久春保洁服务部为萧山骨伤科医院提供保洁服务,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笪九春聘请谢利平到该院任保洁员,为萧山骨伤科医院提供保洁服务。2011年1月1日凌晨1时左右,谢利平在萧山骨伤科医院履行职务时,任贤法对谢利平实施加害行为,受到任贤法暴力侵害后受伤。2011年10月17日,谢利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笪九春就任贤法加害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笪九春赔偿谢利平各项损失31200元。2011年11月14日,笪九春依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款项义务。审理中,萧山骨伤科医院自愿补偿笪九春3500元。另查明,任贤法患精神分裂症。任某系任贤法父亲,为任贤法的监护人。上述事实,由笪九春提交的萧山骨伤科医院保洁合同、(2011)杭萧民初字第464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2011)杭萧民初字第4641号案件民事调解书、谢利平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收据、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各1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戴村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6份、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鉴定书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谢利平与笪九春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谢利平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笪九春作为雇主,应对谢利平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笪九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就本案而言,任贤法是谢利平人身损害的直接行为主体,鉴于任贤法为××患者,任某作为其监护人,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笪九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范围内对任某行使追偿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笪九春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笪九春已支付给谢利平赔偿款中的其中27700元,由任某给付笪九春,此款先从任贤法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任某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笪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笪九春负担179元,任某负担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