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鱼晓娟诉李登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鱼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鱼某某,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鱼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某某诉称,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对原告还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5月14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且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之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到现在。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属实,被告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原、被告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鱼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至今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2011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2012年4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大洋”110型摩托车一辆、“三金”、被子十床、床单二十五条、毛毯一条、被罩二个、床罩一个、饮水机一台、“海尔”32寸彩电一台、冰箱一个。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法达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积极妥善化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缔造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因家庭矛盾而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尚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亦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鱼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