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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葛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葛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