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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禹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杨禹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繁执字第024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杨禹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禹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禹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禹旺向申请人借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故被执行人杨禹旺与其前妻谢光弟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禹旺的前妻谢光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