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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穆x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x东,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浦县常乐镇石x村委会x队。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1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x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x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x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13时许,周x贵和“涅羊”(身份尚未查明)到合浦县常乐镇石x村委会水x边队被告人穆x东家门口处,向被告人穆x东购买人民币2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双方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穆x东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7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穆x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贵、黄x峰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及被告人穆x东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x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穆x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x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庞x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