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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被告都某。委托代理人刘廷锋,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0日,被告王某称其与都某承建的采油七厂环一联合站土建工程因周转资金需要,欲向我借款150000元,当日我将150000元送到环一联工地王某手中,王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口头承诺用款两个月,并约定了3分钱的利息。到期后,王某未归还此款,经催要,其称已结算的工程款汇到都某的账户上了,我又找都某,都某找借口拒付。致使我至今索要无果。现请求:由二被告归还我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我与王某有亲戚关系,所以利息部分放弃索要。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及打借条的情况属实。环一联土建工程是都某承包的,我只是工程上的一个施工人。所以此款应由我们二人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被告王某以环一联土建工程周转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马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马某现金150000元。月息按叁分计算。环一联合站工地:王某2010年7月10日”。并盖有“环一联合站土建工程项目部”印章。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原告称其与王某系亲戚关系,表明放弃利息部分的索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马某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某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致使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其归还此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请,依公平原则,予以准许;原告马某及被告王某均要求被告都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归还原告马某借款1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