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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玉云与江门市江海区蓬苑酒店有限公司、黄礼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云,江门市江海区蓬苑酒店有限公司,黄礼俭,黄启鹏,黄广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民二庭拟稿时间12年7月11日审限时间拟稿人案号(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92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 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许玉云,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高志祥,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蓬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桥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梁柏明。被告黄礼俭,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启鹏,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广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云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蓬苑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黄礼俭、被告黄启鹏、被告黄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许玉云负担。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