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钱雪芹,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被告:李海军,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村。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雪芹诉被告李海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钱雪芹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