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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钱雪芹,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孟庄村。被告:李海军,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村。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雪芹诉被告李海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钱雪芹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