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藩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藩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7号申请人陈藩(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科泰电子经营部),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藩,女,民族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孙文滨,该司员工。申请人陈藩(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科泰电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