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雄与被告刘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雄,刘连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张世雄,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庄村村民,现住瓦窑堡镇郭家崖窑村。被告刘连平,男,47岁,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庄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镇。原告张世雄诉被告刘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独任审理。2012年7月11日原告张世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雄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连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