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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雄与被告刘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雄,刘连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张世雄,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庄村村民,现住瓦窑堡镇郭家崖窑村。被告刘连平,男,47岁,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庄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镇。原告张世雄诉被告刘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独任审理。2012年7月11日原告张世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雄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连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