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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小委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杨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杨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许小委。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杨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委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杨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杨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