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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执民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飞鹏与洪永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鹏,洪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遂执民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周飞鹏。被执行人洪永霞,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1)丽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丽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永霞所有的浙H×××××号轿车一辆。现责令被执行人洪永霞自觉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永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洪永霞所有的浙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