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执民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飞鹏与洪永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鹏,洪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遂执民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周飞鹏。被执行人洪永霞,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1)丽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丽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永霞所有的浙H×××××号轿车一辆。现责令被执行人洪永霞自觉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永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洪永霞所有的浙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