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亮与被告 罗国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亮,罗国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837号原告罗永亮,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罗堂行政村后罗堂村***号。被告罗国库,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罗永亮与被告罗国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永亮对被告罗国库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