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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亮与被告 罗国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亮,罗国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837号原告罗永亮,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罗堂行政村后罗堂村***号。被告罗国库,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罗永亮与被告罗国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永亮对被告罗国库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