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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麻城市金成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麻城市金成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叶佳修,男,台湾人,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B)。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台湾人,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立案、起诉、开庭、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麻城市金成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麻城市将军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麻城市金成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人民陪审员  雷生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