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