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