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诗浩与何均达、蔡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诗浩,何均达,蔡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叶诗浩,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龚丹辉,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达,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葵阳,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诗浩诉被告何均达、蔡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诗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叶诗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