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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诗浩与何均达、蔡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诗浩,何均达,蔡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叶诗浩,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龚丹辉,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达,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葵阳,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诗浩诉被告何均达、蔡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诗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叶诗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