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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