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