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玉保与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保,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718-1号原告杨玉保,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与位于路口。负责人穆艳君,项目经理。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保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于2012年7月11日以本案争议数额尚未确定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