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审 判 员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