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审 判 员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