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程绪昆与孙广平、芜湖皖能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绪昆;孙广平;芜湖皖能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程绪昆,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芜湖皖能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韦秋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琴,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骆本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程绪昆诉被告孙广平、芜湖皖能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绪昆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程绪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绪昆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江明主审判员 :胡建节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 祖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