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余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余某,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雷自动撤诉。特此裁定。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