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执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与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王云涛,可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民间借贷纠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宝执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负责人陈迎彬,行长。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可红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执行担保人李留义,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担保,自愿为王云涛、可红伟担保。现被执行人王云涛、可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一日内将生效的(2011)宝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单顺利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