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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永,岳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孔祥永,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岳超,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永诉被告岳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永撤回对被告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孔祥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