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永,岳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孔祥永,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岳超,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永诉被告岳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永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永撤回对被告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孔祥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