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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0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桂云,于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李立萍。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文竹,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军。委托代理人运胜涛。第三人于桂云。第三人于智超。原告李立萍要求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立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立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立萍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于 宙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