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褚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褚某。委托代理人:唐志农。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