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7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兰与被告董晓峰、敖文义、敖洋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董晓峰,敖文义,敖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67原告张玉兰,女,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峰。被告敖文义。被告敖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董晓峰、敖文义、敖洋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元由原告张玉兰承担。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