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与深州市康发(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深州市康发(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327号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法定代表人赵松臣委托代理人魏连会,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州市康发(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诉被告深州市康发(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共计10000元由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