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1号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彦良,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1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万 洪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