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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206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孙淑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安庆(又名李庆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栋,被告李安庆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鲁G×××××(鲁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李安庆所有,该车自2009年10月挂靠于该公司。挂靠经营期间,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从该公司共借款95000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安庆辩称,他原来从原告处借款两笔,分别为10000元与19000元,原告称将原来的欠条丢失了,让他重新出具了一份29000元的借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56000元,现尚欠10000元左右。总之,他实际只欠原告借款3900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还款2334元。被告借款后已偿还借款1167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0年10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鲁达公司钱款贰万玖仟元(29000元)(高密事故用)(刘海波来公司拿的钱,事故是4月23日发生)李安庆2010年10月8日”。同年11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李庆明借公司保险用钱款壹万元(10000元)李庆明2010年11月8日”。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庆明分三次共向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95000元及已付116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安庆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安庆辩称原来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与19000元,被告称原借条丢失,并让其重新出具了一份29000元的借条,以及现只欠原告借款大约39000元,对此原告均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安庆偿还原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83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292元,被告负担1883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被告李安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