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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被告刘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