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被告刘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