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李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李勤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李双成,农民。被告李勤书(又名李芹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与被告李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双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