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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李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李勤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李双成,农民。被告李勤书(又名李芹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与被告李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双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