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民。委托代理人沈建栋。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信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