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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丽华与天津市枫岚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27号原告高丽华。被告天津市枫岚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华与被告天津市枫岚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华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