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锦利、姬玉斌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杨锦利,姬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锦利,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玉斌,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锦利、姬玉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锦利、姬玉斌银行存款24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