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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与俞军杰、章建军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俞军杰,章建军,俞君依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284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90号206室-1。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军杰,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建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俞君依,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军杰、章建军、俞君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军杰、章建军、俞君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宁波鹏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