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宇梅与田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梅,田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朱宇梅,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八一街小学教师,住。被执行人田小莉,女,46岁,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朱宇梅与田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