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康灿机械厂与重庆智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灿机械厂,重庆智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438号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天马村高坑岩,组织机构代码56561111-6。法定代表人:张健康,经理。被告重庆智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湾组,组织机构代码66641278-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诉被告重庆智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重庆康灿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来源:百度“”